百科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百科知识

百科知识

广告公司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缴纳

网络转载 2024-11-14 07:31:16

“营改增”试点后,鉴于广告业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较大,对广告业纳税人作了专门的征收规定,对娱乐业纳税人仍维持原规定不变。

某广告公司A,2013年8月完成一项100万元的广告业务,并向广告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当月支付给广告发布者B公司发布费30万元,支付给C广告公司发布费5万元。那么,该广告公司该如何计算A公司的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A广告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价税合计10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6603.77元(1000000÷1.06×6%)。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B收取发布费后,开具给A的增值税专用**价税合计3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6981.13元(300000÷1.06×6%)。

C广告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自己无法直接开出增值税专用**,必须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A取得C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456.31元(50000÷1.03×3%)。

经计算,A广告公司本月应缴增值税38166.33元(56603.77-16981.13-1456.31)。

提醒注意:
(1)如果C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则C已缴纳的增值税,无法作为A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A应缴的增值税为39622.64元(56603.77-16981.13)。
(2)如果C也是一般纳税人,则C提供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为2830.19元(50000÷1.06×6%),A应缴增值税为36792.45元(56603.77-16981.13-2830.19)。
(3)如果本案例中,A是小规模纳税人,则A应缴增值税为29126.21元(1000000÷1.03×3%),从B与C取得的**,都可以是普通**,因为不涉及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
A广告公司本月收讫广告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0万元,取得广告发布者B开具的价税合计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取得C广告公司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65万元(100-30-5)。应缴文化事业费=650000×3%=19500(元)。

提醒注意:
(1)C公司提供的无论是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还是自己开具的增值税普通**,A都可以在计算计费销售额时,作为减除价款的依据,以65万元为计费销售额,计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2)如果C提供给A的不是“增值税专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以外的其他凭证),则A的计费销售额就为70万元(100-30)。
(3)如果A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取得了B和C开具的增值税普通**,计费销售额仍然为65万元(100-30-5),这与A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没有关系。

相关话题——“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案例 
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上一篇:高收入个人如何做好个税筹划(修订)?
下一篇: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领取2018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