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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字[1995]第39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5]第39号 1995-08-30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破产企业拍卖房地产还债可以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二、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在省里未作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地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三、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问题,经研究确定,对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要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正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月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房地产的预售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测算确定增值额及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及时征收入库,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1995-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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