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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预缴税款台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网络转载 2024-11-14 10:36:54

预缴税款台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政策解读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2017年5月1日起,改为跨地级市),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
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由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缴税款并分别预缴,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纳税人分项目核算,准确计算预缴税款以及应纳税额,本条明确,纳税人
必须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并要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基本涉税信息,如取得的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扣除分包款等。同时,还需要记录扣除分包款对应的**号码、
预缴税款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
  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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