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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产品奖励高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案例】2023年3月份,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对D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增税清算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时,在其账务处理上发现以下疑点,该机构咨询笔者,应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董事会决议:将250平米别墅奖励给总经理张明。该别墅单位成本8000元/平米,同期售价20000元/平米。
本月张明取得货币薪酬30000元,已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5625元。
税行者解析:上述业务未按相关会计和税务政策进行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会计处理错误。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该为:
A、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0
B、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8.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1.28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贷:开发产品 200
思考:对于企业的错误账务处理,如何调账?
(2)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该项业务视同销售。故应补提销项税:250*2/1.09*9%=41.28万元
(3)土地增值税: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第十九条的规定,应确定应税收入为458.72万元。同时,对应的扣除项目(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加计扣除、税金等)允许扣除。
(4)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属于视同销售,应调整如下:一是计提的销项税41.28万元调减所得额。在企业现在的会计处理下,该笔业务的损益=-200万元(管理费用);而基于正确的会计处理前提下,该业务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458.72(收入)-200(主营业务成本)-500(管理费用)=-241.28万元,二者相差241.28-200=41.28万元。这个41.28万元其实就是补提的销项税额,因此予以调减所得额。(假如计提销项税后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则城建税等附加税也应调减所得额);二是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调减所得额;三是视同销售收入458.72万元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计提基数;四是500万元并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5)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规定,应按市价500万元并入当月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应补交个税=(5030000-5000)×45%-15160-5625=2240465元=224.05(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224.0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24.05万元
注:如果是房企向职工低价售房,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六条的规定,低于购置或建造***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格的差额。
(6)印花税:如果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还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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