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百科知识

百科知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网络转载 2024-11-04 02:22:4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号 2016-03-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计税毛利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4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0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6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解读——应付未付他人所得如何作税务处理
下一篇:财税[2009]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