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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问答

网络转载 2024-11-04 02:23:34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问答

  问题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依据?

  答:《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18]12号)

  问题二、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问题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范围有哪些?

  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题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方式和地点?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问题五、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如何计算?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问题六、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期限?

  答:2019年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

  问题七、2019年用人单位如何进行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

  答:2019年起,用人单位应于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

  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问题八、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问题九、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问题十、用人单位多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向征收机关申请退还。

  问题十一、用人单位少缴、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处理?

  答: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缴并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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