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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05-31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进项税额转移单
2.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传递单
3.增值税汇总纳税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缴增值税分配表
4.增值税汇总纳税预缴增值税明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靠前条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确认,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未列入汇总纳税范围的分支机构不适用本办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总机构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机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增值税汇总纳税人新增区内统一核算并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总机构、新增分支机构分别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可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
新增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纳入汇总纳税范围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条 增值税汇总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注销或改变与总机构核算关系,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总机构应在注销或改变核算关系后十日内,向总机构和该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
第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做好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隶属关系信息维护。
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确认汇总纳税文件,或接收到总机构新增分支机构的备案资料、分支机构注销或改变与总机构核算关系的报告后,应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进行汇总纳税信息维护。
第七条 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包括:按销售额比例分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以下简称比例分摊方式)、分支机构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以下简称预征率方式)、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等。
(一)比例分摊方式
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含稽查就地补缴的增值税额)按总机构、分支机构的应税销售额占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
(二)预征率方式
分支机构按已确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包括预缴和查补税款,下同)计算应缴税款,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款不足抵减预缴税款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
(三)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
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分支机构不缴纳税款。
发生非汇总纳税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非汇总纳税项目),增值税汇总纳税人按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除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外,增值税汇总纳税人的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实行比例分摊方式的,实行全业务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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