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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06号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扩围范围和缴纳方式明确
根据2015年9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概述(图示)有关决定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明确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通知称,企业按本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通知亦明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另外,文件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总局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表格下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早期政策——
国税发[2003]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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