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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全文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04 02:24:58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7-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3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
1《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年6月17日正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现将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更新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权力事项的公告》(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废止。”正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更新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权力事项的公告》(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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