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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应用举例
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写到: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案例1】某公司天洋湾填海项目,20×6年6月开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0月 30日工程项目完工后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税前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11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于第二年10月 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该笔质保金应该于收到时产生纳税义务。根据上述业务,该公司应该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999
应收账款 111
贷:工程结算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9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2)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11
贷:应收账款 111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1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月末公司根据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如果属于异地项目,涉及预缴增值税和根据预缴增值税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案例2】某公司天山熙湖项目部承建小区景观项目,20×6年3月开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1月 30日工程项目完工后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税前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3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于第二年11月 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该笔质保金应该于收到时产生纳税义务。根据上述业务,该公司应该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927
应收账款 103
贷:工程结算 1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7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
( 2)缴纳增值税,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7
——应交城建税 1.89
——应交教育费附加 0.81
贷:银行存款 29.7
借:税金及附加 2.7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89
——应交教育费附加 0.81
(3)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3
贷:应收账款 103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
(4) 缴纳增值税,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应交城建税 0.21
——应交教育费附加 0.09
贷:银行存款 3.3
借:税金及附加 0.3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1
——应交教育费附加 0.09
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也就是,没有规定使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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