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百科知识

百科知识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

网络转载 2024-11-14 15:29: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是现行政策性搬迁的主要政策,执行中需要关注两点:一是政策性搬迁中重置资产处理的新旧政策衔接;二是实务操作环节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处理三个方面。

    新旧政策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政策要点变化:企业搬迁所得为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其搬迁支出是指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此项新政策对企业产生的重大影响在于,改变了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中“企业搬迁后重置的固定资产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重置价值,同时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针对新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购置资产支出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不得扣除购置资产支出。

    [案例1] A企业2012年度因***规划用地被拆除厂房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500万元用于重建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损失及搬迁后的新建支出,5年内发生重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2015年度完成搬迁。

    1.假设A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签订搬迁协议,应在2015年的搬迁完成年度计算搬迁所得1500-1200=300(万元),即:从搬迁收入中扣减购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

    2.假设A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之后签订搬迁协议,应在2015年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1500万元全额纳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处理

    符合政策搬迁条件的企业,收到***从财政预算拨付的拆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搬迁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支出进行的补偿应由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处理。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计算搬迁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案例2] A企业在2015年1月1日签订搬迁协议并收到搬迁补偿款1500万元,拟用于购置固定资产。2015年发生购置重置资产发生支出1200万元,并于2016年12月31日完工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10年。(单位:万元,下同)

    1.取得***规划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

    (1)2015年度收到搬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1500

    贷:专项应付款 1500

    (2)购置资产等用于重建

    借:在建工程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3)2016年12月31日搬迁工程完工

    借:固定资产 1200

    贷:在建工程 1200

    (4)2017年1月1日结转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1500

    贷:递延收益 1500

    (5)2017年~2026年每年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50

    贷:营业外收入 150

    2.取得***规划搬迁收入的纳税申报处理

    (1)A企业于2015年1月1日收到搬迁补偿款时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都不确认收入,因此2015年度不做纳税处理;

    (2)2016年12月31日完工投入使用搬迁完成并投入使用应就搬迁收入1500万元全额纳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016年度的纳税申报:一次性确认政策性搬迁收入1500万元。

    一是由于A企业2015年会计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中没有确认***的拆迁补偿款,因此2015年度纳税申***进行纳税调增1500万元。

    《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搬迁收入”、第2行“搬迁补偿收入”、第3行“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分别填报1500万元;第17行“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1500万元;第18行“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及第19行“其中:搬迁所得”填报1500万元;第22行“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0万元;第24行“纳税调整金额”填报1500万元。

    二是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7行“政策性搬迁”第3列“调增金额”1500万元。

    (3)2017年~2026年度每年调减已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政策性搬迁收入150万元。

    一是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营业外收入的其中项)“***补助利得”150万元,同时填报A100000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150万元。

    二是《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搬迁收入”、第2行“搬迁补偿收入”、第3行“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分别填报1500万元;第17行“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1500万元;第18行“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及第19行“其中:搬迁所得”填报0元;第22行“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150万元;第24行“纳税调整金额”填报-150万元。

    三是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7行“政策性搬迁”第4列“调减金额”150万元。

政策解读——
戏说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补丁11号公告——过渡与妥协之下的产物 <徐 贺>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财税处理差异 <付伟胜 高红>

会计核算——
财企[2005]12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地方转发——
沪国税所[2013]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 

上一篇:浙建站信[2016]25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下一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逾期及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