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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三大要点提示

网络转载 2024-11-04 02:27:04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4月26日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明确,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22〕16号同时废止。

  小编从三方面要点梳理相关提示:

  要点一:授予主体

  境内上市公司包含以下三类:

  (1)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要点二:递延期限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纳税人在此期间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要点三:适用范围

  (1)纳税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行权的,可按公告执行。

  (2)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公告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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