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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04 02:28: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2016-05-0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3、附件4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5月1日起附件3、附件4暂停执行。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新明确了增值税相关政策,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调整,以满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在调整表式同时,公告对表的填写说明也进行了修改。

  (二)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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