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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政策有关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网络转载 2024-11-14 17:05:43

问: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1日后销售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半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
(1)主表:
第21栏填写:“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2行至13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第23栏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附表1:
第8至12行填写:“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因此,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1日后销售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政策,申报表主表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21行,将1%的差额填写至23行;附表1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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