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军工企业交税标准最新政策
一、军工央企子公司纳税怎么缴纳
核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电子工业部、兵器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 为使军工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有关税收“先征后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军工企业有关退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退税原则
依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先征后退,指标控制,严格审批,据实办理。
2、退税范围
1)所得税退税范围:包括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和外贸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电子工业部所属外贸企业只含军品贸易部分);1994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成立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中军工企业按照投资、***比例确定的部分。具体退付数额,在上述范围内根据我部核定的军工部门财务体制确定。 供销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不予退付;
2)增值税、消费税退税范围:限于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增加较多的个别部门,包括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扣除生产增长正常增加的部分后,在核定的指标内据实退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具体退付数额。按照当年两税实际上缴的比例分别确定。 列入国家名单的三线搬迁企业的退税,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4)财税字第047号《关于三线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但凡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的部门,核定退税时,其所属三线企业已单独享受的退税照顾应从中扣除;
3)专项退税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征退专项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生产环节增值税,未经批准与专项无关的企业及产品不得执行。
3、退税流程
退税申报和审批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专项产品增值税,均由企业就地缴纳、财政部集中退付给军工部门。企业应分税种按月份将税收缴款书原件(包括有关附件,下同)及二份复印件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填报退税申请书(表式附后),连同企业税收缴款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一并按月上报财政部审批。
二、军工企业收到的科研试制费要交所得税吗?
军工企业收到的科研试制费不需要交所得税的。根据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和研制进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计入科研收入会计科目,企业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在所得税处理上适用以下政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与财政性资金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靠前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不是财政性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军品含税采购影响企业所得税吗?
军品含税采购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新的军品合同将开展含税审价,销售价格中会适当增加这部分增量。以前非含税销售时,军品生产成本中不能进项抵扣,现在可以包含,适当降低了成本。可能额外增加一些税收负担,如以增值税为基数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但数额不大。军品税收优惠政策是指为了体现国家对军工产业的鼓励和扶持,对参与军品生产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才采取的鼓励和照顾的特殊规定。目前我国开征的19项税种,涉及到军工产业税收优惠的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关税等。军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军队及军事工业相关的企业,其主要内容为:军工企业生产的军品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而对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可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其他类型的军品以及非总装企业一律正常纳税。
四、军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正面回答
军队国防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保障,军队和军工系统历来是国家税收减免的重要领域。军队系统是指包括人民武装**部队在内的各兵种部队单位,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2、分析详情
军工企业是指电子工业部、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及各省国防工业办公室所属的承担国家下达的军事装备、产品研制、生产计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3、军工企业职能有哪些
军工企业是指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从事为国家武装力量提供各种武器装备研制和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军火工业是国家安全的支柱,各国都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归纳起来主要有国家专门投资和民用企业转为军工企业两条路子。其中美国的军工产业发展模式就是后一种类型的代表。美国的军工产业是私人公司为主,这是因为美国是在成长为世界靠前工业大国后才在民用技术上发展起来的军工。
五、军工行业增值税实际税率
如下:
3%的增值税10%左右的附加税个税1.5%综合税率4.8%。
军队、军工系统增值税优惠
(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2)军马场;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4)军办厂矿;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警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4]11号文件靠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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