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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2015-06-30
税屋提示——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本法规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契税纳税申报表》自2016年8月9日起失效。
3、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本法规中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三)废止。
为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新增并修订了部分在用的表证单书,形成全国统一的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完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在征管软件系统的上线运行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文件规定,2015年6月开发完成了财产和行为税明细申报系统,计划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纳税申报表。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启用的纳税申报表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申报表是否存在区别?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的填表说明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的修改内容为:将填表说明第18项靠前款“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本期应纳税额=(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计税比例×税率&pide;12×计税月份数”修改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本期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计税比例×税率&pide;12×计税月份数”。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的修改内容为:删除填表说明第21项靠前款“(1)房产应税原值=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将填表说明第21项第二款“本期应纳税额=(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税率&pide;12×计税月份数”修改为“本期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计税比例×税率&pide;12×计税月份数”。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的修改内容为:删除填表说明第3项“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必须首先按照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申报的要求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再填写从租计征房产税明细申报有关信息”的内容。
三、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是否进行明细申报?
本公告发布前,北京市范围内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已经实行明细申报。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本公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因此,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表样.doc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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