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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12]8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鉴证报告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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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2:33:1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鉴证报告备案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2]84号 2012-07-06
为进一步加强涉税鉴证业务管理,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广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税鉴证报告须由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各单位应当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出具且进行了报备的涉税鉴证报告,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三、深圳市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税系统”)已从2012年5月7日起上线运行。我市税务师事务所报备涉税鉴证报告,须登陆注税系统,上传涉税鉴证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生成带有报备号码 (即防伪条形码)的报告封面,报告封面不再加盖“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备案章”。
四、异地税务师事务所在深圳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备案。
五、各单位可登录深圳市涉税鉴证业务报备防伪查询系统(网址:http://zs.szgs.gov.cn/re_query.jsp)查询涉税鉴证报告报备情况。
六、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