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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88号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14 18:48:29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1]88号 2011-10-1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6]12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审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审核流程和具体办法。研发中心应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本通知正文靠前条所列条件和本审核认定办法要求,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

  (三)经审核,对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四)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需报送的材料

  研发中心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二)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研发中心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通知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相关工作的管理

  (一)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其所在地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二)审核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研发中心资格的过程中,可到研发中心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其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研发中心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研发中心选项,并向商务部进行电子备案。

  (四)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对免、退税设备的监管。对于研发中心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税 屋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税 屋附件2: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七)电生理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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