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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免征、减征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重点掌握有比例、有限额的)
可以分为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交叉出题)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
A.海水养殖
B.内陆养殖
C.香料种植
D.家禽饲养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项目;(2)选项D:为免税项目。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靠前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解释1】优惠开始的年度是“取得靠前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而非“获利年度”“成立年度”。
【解释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优惠。
【例题·判断题】企业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自该承包项目取得靠前笔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案】×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靠前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增】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转让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解释】是技术转让所得,不是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增加:或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案例】甲公司(境内居民企业)2009年将自行开发的一项专利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900万元,与该项技术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为3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为600万元,其中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900万 300万(成本、费用)
所得600万 500万免
100万减半
企业所得税=(900-300-500)×25%×50%=12.50(万元)。
【解释1】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释2】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解释3】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释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6条,核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解释1】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解释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高新技术企业国内国外所得通用15%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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