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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网络转载 2024-11-14 20:36:5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015-12-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辽宁省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先后制发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明确了审批权限、申报时限、报送资料和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执行标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应如何把握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发了本公告。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公告主要对三个方面的问题明确了标准:一是关于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界定;二是关于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界定;三是纳税人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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