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建筑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梳理
一、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四、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五、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六、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七、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相关规定。
八、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九、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一、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文相关规定。
十二、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三、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四、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六、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十七、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的,以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相关规定。
十八、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十九、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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