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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致广告服务业纳税人的一封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致广告服务业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2012年8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文件规定原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日起转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由于相关政策及申报征收办法尚未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市从事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所属期2012年9-10月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暂缓征收。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以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明确了相关政策及申报征收办法。经研究,我局决定于12月18-28日对税款所属期2012年9-11月的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征收。采取手工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时间为12月18-28日(申报表表样及填表说明下载地址见附件);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时间为12月22-26日18:00。所属期12月及其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为了便于您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顺利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工作,我们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公告梳理编写了《文化事业建设费要点提示》(见附件)供大家参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要点提示》
谢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10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要点提示
一、征收范围
(一)原适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计费依据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上述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
(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3%
(三)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缴费登记
(一)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二)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四、申报征收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流程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同。
(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五、申报缴纳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注:
1、相关政策文件下载地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http://www.bjsat.gov.cn/bjsat/bsfw/tzgg/
2、《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下载地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文书表格栏目”下:http://www.bjsat.gov.cn/bjsat/bsfw/xzzx/ws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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