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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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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2:39: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04-02
税屋提示——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针对近期基层征收单位和纳税人普遍反映的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区的政策执行标准,并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公平税负的原则,经区局研究决定,在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就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的计算口径予以明确。
二、对于补发工资几种形式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一)对于企业因***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职工工资的,必须按月在企业会计账簿中计提,且在发生欠发工资的靠前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包括银行***、欠发职工工资名单等内容的情况说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补发工资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按照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企、事业单位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人事部门的书面文件以及情况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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