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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截止时间汇编

网络转载 2024-11-04 04:03:24

  一、可以选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以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的任意一天,确认为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以下简称清算截止日),并将清算截止日明确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办理清算时,以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清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的任意一天,为确认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以下简称清算截止日)。

  二、申报当日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以清算申报当日为确认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

  《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以清算申报当日为确认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

  三、竣工验收

  《四川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2023 年版)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清算手续时,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日期作为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竣工验收(备案)以住建部门盖章确认的时间为准,如竣工验收(备案)前已交付使用的, 以交付时间为准。

  竣工验收(备案)前已实际发生并签订(取得)有效法律文书、且已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 但尚未取得合法凭证的, 在清算审核结束前取得凭证且实际支付的支出, 准许在开发成本中扣除。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

  三、关于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截止时间

  清算项目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脚注:本公告已经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文件于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按**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广西自治区税务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第四十条第(四)项第2点中进一步明确如下:“纳税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在清算截止日已取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按**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取得**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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