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2013-07-09
税屋提示——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自2021年6月29日起,本法规靠前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靠前条、第二条、第六条靠前款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删除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主管地税机关”“地税机关管理码”栏次。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条款修订]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税屋提示——靠前条修改为“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条款废止]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条款修订]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税屋提示——第二条内容“(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修改为“(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条款废止]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转)贷款(含外国***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条款废止]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六、[条款废止]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税屋提示——第六条靠前款修改为“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七、[条款废止]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八、[条款废止]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条款废止]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其他文章
- 代扣个税如何做会计分录账
- 申报实收资本印花税时,税源采集出现应税凭证数量应该怎么填写
- 2018年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10%吗,5%是2019年开始的吗
- 生产性资金和非生产性资金在财务报表上看那些数据?,这几个数据有关联吗?
- 主营业务收入是什么类科目
-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中的“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应该怎么填写
- 旅游业差额纳税的政策
- 每个行业的税负率标准是多少
- 开票日期已超过开票截止日期,请先报税怎么处理
- 问下无票收入有什么涉税风险吗
- 记账凭证保管期限是多久
- 老师请问,企业所得税季报数是填本年累计数还是填一个季度的累计数?
- 2009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公告(四川)
- 初级会计考试一年可以考几次
- 一般纳税人劳务费的税率是多少呀
-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打印完税凭证
- 对方代垫的运费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 固定资产的分类
- 20000人民币大写怎么填呢
- 考会计证需要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