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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1998]18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及收尾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15 02:00:5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及收尾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8]181号 1998-08-24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靠前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将于1998年12月31日到期。为做好收尾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8]92号文件),省局冀地税函[1998]141号文件转发),最近又发出了《关于调查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执行情况的通知》(即国税函[1998]461号文件,全文附后),要求做好政策收尾和返还情况调查工作。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返还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工作。各市涉外分局要结合全省税收执法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开业时间,1993年12月31日前纳税情况,1994年1月1日以后逐年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税收返还情况等。要逐户调查,逐户登记(详见统计表)。调查表务于9月4日前报省局涉外处。同时,要将调查情况用书面材料于9月10日前报省局。

  二、认真执行超税负返还政策。要按照国家有关超税负返还税收政策规定,逐企业认真核对,该返还的一定要返还,不该返还的不得扩大范围或以其他借口返还。要把握好政策界限和政策标准。对涉及一些具体情况的处理,要严格按国税发[1998]92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界限掌握。对今年9~12月的返还税款数额,要做好分析估算,确切地提出返还税额计划,1998年度返还有困难的,可以延期到明年6月底。

  三、做好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首先要做好超税负返还的清理、清算工作。对超过返还的税款,要追缴入库,对没有退够的返还税款,要退还企业。对既征营业税,又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外资企业,要与国税局沟通企业纳税情况,核准返还税额。其次,要搞好税收政策的衔接工作,税收征管和企业纳税申报、税收统计报表等,都要按现行税收政策办理。再次,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五年超税负返还是一项过渡性的外税优惠政策,到期不得再延长。从1999年1月1日始,按全国人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规定执行,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体现了内资、外资企业税负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外资企业对返还政策的不同反映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反馈情况。

  四、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明年上半年,省局准备组织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要结合收尾工作,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附件:

  1.国税函[1998]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2.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1-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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