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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梅州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2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电子邮箱:13923011228@163.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梅州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靠前条 为加强梅州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梅州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集团和单户企业。其中,年度缴纳税额指企业在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缴纳的税款金额为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指在梅州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集团总部及其在梅州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成员企业。企业集团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集团在梅州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缴纳的年度纳税额合计。
第三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梅州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梅州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 梅州市列名大企业名单由梅州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动态管理。
第五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已入选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和企业,应按照要求填报名册信息,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县级税务局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梅州市税务局。
第六条 列名大企业集团按年确定其成员企业。集团总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填报集团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并于每年9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县级税务局核实成员企业名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梅州市税务局。县级税务局对总部在本县(市、区)的集团,核实集团总部及该集团在本县(市、区)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对总部不在本县(市、区)的集团,核实该集团在本县(市、区)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第七条 当年如新增符合条件的列名大企业,由县级税务局组织列名大企业按照要求填报名册信息,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梅州市税务局。
第八条 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两年未达到梅州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管理范围的企业,由县级税务局组织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汇总上报梅州市税务局。
第九条 列名大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职或***列名大企业数据联络员1名,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四)数据联络员应按时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了解信息采集规范和流程,提高采集和报送质量;
(五)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催报,督促企业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列名大企业应建立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梅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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