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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15 02:58:35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9-4

  税屋提示——
  1.依据甘财税[2020]11号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石灰石开采成本为石灰石离开矿山前所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具体包括:人工、火工材料、电费、油气等动力领用、固定资产折旧、采矿权摊销、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剥离费、石灰石从开采面到坑口的运费(即:矿内运输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费用等。

  采用全程皮带传输的,其矿内运输费按照离开坑口的传输距离占总传输距离的比例确定。

  水泥企业将矿山开采权外包给第三方的,合同约定的承包费中剔除从坑口到水泥生产企业的运输费后的金额,为石灰石的开采成本。

  每吨石灰石开采成本=当期石灰石开采总成本费用/当期石灰石开采量

  二、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

  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每吨水泥消耗石灰石开采成本&pide;每吨水泥销售成本×100%

  三、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水泥销售价格(元/吨)×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

  水泥销售价格不包括水泥从生产厂方运往购买方的运杂费。在计算石灰石资源税时剔除水泥运杂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水泥销售合同中单独约定水泥运杂费单价;2.水泥企业索取第三方承运部门的运输票据;3.有向第三方实际结算运杂费的付款凭证。

  对水泥企业自行向购货方运送水泥的,其运杂费没有单独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运杂费单独核算但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后在水泥销售价格中扣除。

  企业生产多种标号的水泥时,水泥销售价格为加权平均的销售价格。

  四、应纳资源税税额的计算

  企业当期应纳资源税税额=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水泥销售数量(吨)×石灰石资源税税率(6%)

  五、其他事项

  水泥企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30日下发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2016]3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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