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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04 07:19:59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9-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本法规有关建筑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自2012.7.1起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现对我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公告如下:

行 业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6
制造业10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9
交通运输业10
建筑业8
饮食业15
娱乐业25
其他行业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琼国税发〔2007〕215号)同时废止。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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