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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业年检公告(沈阳)

网络转载 2024-11-15 07:27:05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验照)时间

  (一)企业年检时间: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间: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年检(验照)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及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由外省市迁入我市并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外)

  三、年检(验照)方式

  (一)企业实行网上申报年检方式。内资企业登陆沈阳市工商局网站(网址:www.sygsj.gov.cn),外资企业登陆辽宁省工商局网站(网址:www.lngs.gov.cn),按相关提示申报年检手续。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打印网上填报的年检报告书,根据网上提示备齐其他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印章,到年检承办单位办理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年检戳记等年检手续。

  (二)个体工商户到经营地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

  四、下列企业需提交2009年度审计报告

  (一)外商投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三)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足的公司;

  (四)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以及工商部门发现有问题的公司。

  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五、对逾期不按规定办理年检(验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办年检(验照);逾期仍不办理年检(验照)的,依法吊销或收缴营业执照。

  六、沈阳市工商局年检咨询电话

  企业监督管理处:24011357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24011857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24011443

  特此公告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链接:

2009年度企业年检公告(大连)

200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公告(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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