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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业年检通告(天津)

网络转载 2024-11-06 04:29:26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各级登记机关将于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2009年度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工作。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及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由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需自2010年3月1日起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参加09年度年检验照。网上年检可登录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官方网站www.tjaic.gov.cn进行申报。

  《2009年度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须知》将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官方网站和登记机关门前公告栏公示。

2010年2月26日

2009年度内资企业年检须知

  一、年检范围、时间

  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及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由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各类内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须依法接受年度检验。

  年检起止日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登记机关批准,发给《同意缓期年检通知书》,在限期内办理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二、年检方式、费用

  根据市***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年检免收年检费。

  企业年检实行“网上申报”与“窗口申报”并行方式,以网上申报为主。企业可登录天津市红盾信息网(www.tjaic.gov.cn)通过内资网上年检系统申报。

  下列企业不能采取网上申报形式,须到年检窗口办理年检手续:

  1、上一年度未参加年检企业;

  2、上一年度因存在违反登记管理行为被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企业;

  3、两年内获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

  4、嫌疑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

  三、年检应提交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对经营范围中涉及下列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许可证件复印件: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娱乐场所、电力供应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其他行业全部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复印件,但应在年检报告书中自行申报前置许可情况。

  5、下列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

  (3)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

  (4)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5)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6)两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涉及注册资本违法违规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

  在上述(1)至(5)项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1)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公司;

  (2)年检年度第四季度设立的公司;

  (3)企业住所位于滨海新区的公司。

  6、非法人分支机构申报年检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08年度)已年检并加盖其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隶属机构已加盖印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银行、保险、电信、石油(加油站)等分支机构,只提交上一级机构上一年度(08年度)已年检并加盖其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应提交《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和主管部门清算证明材料或备案证明。

  四、年检流程

  网上年检

  进入天津市红盾信息网→注册和登录→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网上提交年检报告书→查看审核结果→初审通过的,打印年检报告书并签字盖章,按须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经审核后加盖戳记。

  窗口年检

  凭营业执照副本领取年检报告书→填写报告书,按须知要求准备其他材料→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工作人员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的加盖年检戳记。

  五、审计报告要求

  在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后面增加附注说明,附注说明格式见网上年检系统-下载中心-"审计报告的附注说明格式",对企业认缴出资情况、实缴出资情况、往来款项中涉及股东、关联方的主要交易情况等进行披露。对审计报告中已披露上述情况的可不要求另附说明。

  对提交不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年检申请。

  六、法律责任

  1、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权利依法受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依法对有关登记行为进行限制。

  4、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所得收入)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七、拟于2010年组织开展推动企业和个体户亮照经营专项活动

  营业执照是生产经营者取得企业或个体户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重要凭证,具有公示、约束、承诺的作用,对保证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起着关键作用,给生产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和企业或个体户在生产经营场所摆放或悬挂营业执照(简称亮照经营)是维护经济秩序与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对不亮照经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充分利用“12315”举报投诉途径,发动和引导群众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力争整体促进和提高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意识,保障我市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公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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