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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办法解析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通知》还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为了帮助纳税人正确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本文重点对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办法进行归纳、解析。
一、关于农产品的具体范围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二、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取得农产品销售**、收购**或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
1.计算公式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或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扣除率11%
2.注意事项
(1)分别核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或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销售**
所称销售**,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 作者:刘星(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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