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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非全日制用工如何处理个税

网络转载 2024-11-18 18:41:28

  【问】因业务需要,企业准备聘用一些***销售人员,用工方式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所列的非全日制用工。这些人员的报酬为基本工资加提成,每月结算一次。请问:

  1、我公司在向这些***人员支付报酬时,是否按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税办法代扣代缴个人税?

  2、支付的提成金额与销售额比例是否有限制,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在招聘使用***员工时,有无其他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注意事项?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雇用临时用工人员,支付给雇用员工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收处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靠前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保险企业除外)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如果上述***销售人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可以在比例内限额扣除。

  3、招聘使用***员工时,应结合国税函[2005]382号和财税[2009]29号文件进行税收处理,劳务报酬所得需开具相应**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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