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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网络转载 2024-11-19 12:48:37

  【问】甲企业出售一台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原价为234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该设备恰好使用3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如果我以210600元(含增值税)的价钱在2012年出售,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这个期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由于设备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则购入的增值税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在2012年2月出售时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固定资产原价=234000/(1+17%)=200000(元)

  3年累积计提折旧=(200000/10)×3=600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17%)]×17%=30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计提销项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10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

本信息来自正保会计网校实务操作课程《涉税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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