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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免税最新政策

网络转载 2024-11-06 05:45:03

合作社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生产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作社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农业加工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合作社对粮食、林木、蔬菜等种植业以及畜牧业、渔业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合作社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者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3.农业流通方面。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的蔬菜,属于免征蔬菜范围。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合作社,暂免征收增值税。对从事批发、零售合作社销售鲜活肉蛋产品的,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4.农业服务方面。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合作社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5.其他涉农经济活动方面。例如,对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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