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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汽车是否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网络转载 2024-11-06 05:58:33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汽车,销售商开出机动车销售统一**,“***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打印的是组织机构代码,车辆已上牌并缴纳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的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因此,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的国税纳税人识别号。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开具有误,并且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需通过开具红字**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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