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印花税税收优惠
今天与大家分享印花税优惠相关的政策。
一、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1、收购农产品合同: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靠前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公益性捐赠合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征订合同: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9」142号《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
4、托运单据: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国税地字「1988」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5、租赁合同:2018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财税「2015」139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6、房屋买卖合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8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财税「2015」139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7、产权转移书据:2018年12月31日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6」19号《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2003」183号《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41号《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17」60号《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8、借款合同:2014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前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印花税;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14」78号《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9、其他:对北京冬奥组委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北京冬奥组委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财税「2017」60号《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印花税减免税享受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二十二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二)《登记簿》复印件;(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三、印花税征管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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