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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12号优惠到底包含一般纳税人不?

网络转载 2024-11-06 06:02:24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1.2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的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注:缴纳义务人既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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