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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网络转载 2024-11-20 18:23:44

  1、《企业会计制度》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附加费等。

  5405 “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出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2、新准则体系

  6402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新准则利润表的构成项目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的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计算主营业务利润,单独计算其他业务利润的反映。新准则下利润表简化了单列内容,对费用采用功能法列示,因而将原来在“其他业务成本”中列报的税金及附加支出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合并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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