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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市强化财政预算绩效管理

网络转载 2024-11-20 20:59:55

  为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湖南娄底市制定《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从职责分工、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四个方面对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进行规范。

  一、明确职责分工。预算单位负责测算资金需求,编制预算绩效计划,向同级财政报送项目绩效目标;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实施重点支出绩效评价,依据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审核论证并批复预算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

  二、落实绩效评价。预算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自评,并向预算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预算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预算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必要时对预算部门绩效评价实施再评价,一般性项目由市财政局内部专业人员实施,数额较大、具有较大影响和一定代表性的重点项目由财政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并邀请人大和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

  三、强化结果运用。预算主管部门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交包括预算绩效管理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等内容的绩效报告;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人民***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和重大项目绩效完成情况,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参考。

  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目标不能实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追究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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