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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内资企业年检须知(重庆)

网络转载 2024-11-06 06:41:22

  一、年检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内资企业。

  二、年检时间

  企业参加(接受)年检的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有正当理由(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有效期届满外),应于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网上年检预申报

  所有内资企业(含年检免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须先通过互联网提出年检预申报,经预审查通过后,再向年检机关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内资企业网上年检系统(重庆工商红盾网“网上办事平台”)将于201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通,网址:www.cqgs12315.cn/ztwsgs/NetWork/Main/index.aspx。

  四、年检程序

  (一)网上预申报。企业登录重庆工商红盾网“网上办事平台”(未注册用户请先免费注册),点击“网上年检”→“内资年检”,根据网上的相关要求和说明,如实填报年检报告书的各项内容,点击“提交”按钮,交由年检机关进行网上预审查;

  (二)年检机关网上预审查。预审查结果由年检机关通过短信发出通知。未通过预审查的,根据网上提示进行修改或改正,并重新预申报;

  (三)正式申报。网上预审查通过的,企业须打印年检报告书和相关文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相应栏目签字,加盖企业印章,备齐相关资料,到年检机关正式申报。

  (四)年检机关审查。未通过审查的,应补齐资料或依法改正;通过审查的,交纳年检费(按照规定免年检费的除外),领取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

  五、年检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应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加盖了企业印章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除下列公司(不含微型企业、年检免审企业、开发区申报备案类公司、2011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公司)在年检时需提交审计报告以外,其他公司只需提交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①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的公司;

  ②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尚未全额缴足的;

  ③截止年检年度,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

  6.非公司企业法人提交加盖了本企业公章的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所有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分公司)还应提交加盖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登记业务专用章的《年度股权托管证明》。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1-4项所列的材料。

  (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其他经营单位以及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加盖了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所隶属企业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隶属机构印章。

  六、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不含分支机构)年检收费50元/户。微型企业年检不收费。

  七、其他

  (一)年检机关不提供各类制式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文书,企业可通过网上预申报打印获得;

  除财务报表外,企业提交的其它资料均应使用A4纸。

  (二)企业网上预申报时,填写报表摘要栏目以元为单位。通过网上预申报后打印年检报告书时,由系统自动将以元为单位的数据换算成以万元为单位。

  (三)企业网上预申报时,可通过数码照相、扫描、word文件等方式,将需提交的资产负债表等资料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提交年检机关预审查。正式申报时,如提交的资料与网上“附件”一致,可当场通过年检;未通过网上提交的,年检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四)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接受年检。对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年检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只进行网上年检预申报,而未到年检机关正式申报的,属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行为;

  企业应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年检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须知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Ο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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