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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财税处理

网络转载 2024-11-06 07:10:18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终止时,清算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应进行清算的企业包括: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企业只要进入清算,会计核算的四大基本前提之一的持续经营假设将不复存在,会计核算及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税务处理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0号)。

  一、企业清算有关事项的会计核算

  (一)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相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二)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等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等科目。

  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交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不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依照4%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交纳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交增值税。

  (三)处置、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税费

  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四)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五)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

  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实际变卖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六)企业欠税的处理

  对企业欠税,应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积极清交破产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补偿金等——所欠税款——破产债权。企业破产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应当向税务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已领购尚未使用的**和**领购簿及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

  二、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所得税条例规定交纳所得税。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根据(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损益;(2)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3)清算所得应纳税额=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4)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温馨提示: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与的15%优惠税事、小型微刺企业20%优惠税率,但在清算完税时要依照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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