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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安全费,露天矿山安全费计提标准为2元/吨。请问在对于计提完之后,未使用的剩余部分需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网络转载 2024-11-06 07:10:47

您好在对于计提完之后,未使用的剩余部分需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还没有实际发生 所以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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