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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津财会〔2005〕10号)、《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津财会〔2007〕11号)文件精神,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会计培训工作质量,保证会计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2010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及学时
2010年度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结合行业特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新修订的财务及税收法律规定、内部控制规范等进行学习。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企业会计准则及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政策的衔接;
(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即将实施的新《医院会计制度》和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
(三)近年来已发布的(包括在2010年度内发布的)会计规章、制度、会计处理规定;
(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操作实务、财务报表分析;
(六)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关***收支分类改革、国有资产管理、***采购等行政、事业单位方面的财务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职业道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关文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九)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其他各项税收法规制度;
(十)企业改制与重组、企业战略融资与财务规划、企业战略成本管理与控制、企业财务分析与价值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与风险控制;
(十一)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各专项业务政策(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职工福利费财务与税收政策调整、涉及房地产业务的税收相关政策)、其他相关财经知识(包括税收知识、金融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会计英语等)。
2010年度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二、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备条件的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系统会计人员情况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高级会计师、局级行业主管部门总会计师 、财务处长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中级(会计师)及以下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各区县财政局、具备条件的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经市财政局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财政局在“天津会计”网站上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单随时更新,并逐步试行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方式,供广大会计人员选择。会计人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选择培训内容和培训单位,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会计人员参加某一培训单位或某一专项的培训。
(四)各区县财政局、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培训计划,健全培训设施、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财政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及时为参训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各继续教育机构及局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上报参训人员情况,由市财政局统一为参训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完成2010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后90日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按属地原则到区县财政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一)参加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考试(持合格证、单科成绩单二者之一即可证明);
(二)参加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持合格证、单科成绩单二者之一即可证明);
(三)2010年度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中级证书(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取得的,以发证日期为准);
(四)在职人员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于2010年度取得毕业证书(大专以上,含大专)或学位证书;
(五) 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4小时(凭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记载);
(六)2010年度完成省(部)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凭结项证明和课题报告);
(七)2010年度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经济类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
2010年7月1日(指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2010年度继续教育,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2010年的继续教育。
四、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利用会计信息发布渠道,把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培训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有关信息提供方便。要定期对培训单位进行监管和考核,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培训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单位,将予以公示,并取消其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资格,以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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