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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残保金的工资总额要怎么计算,有公式吗?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

网络转载 2024-11-25 12:25:15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湘财综〔2016〕46号和长财综〔201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财税[2018]39号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8年征收残保金计费标准:用人单位2017年实际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实际工资超过2017年长沙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5187元2倍以上的,按85187的2倍计征。 优惠政策:财税[2017]18号 从2017年4月1日开始,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不再局限于小微企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要求,按市残联、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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