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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员工的误餐补助,这个补助标准按什么来?

网络转载 2024-11-26 06:24:35

这个没有要求,按你们当地水平就可以误餐补助的个税处理问题各地国税地区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靠前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 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标注:“真正”误餐补贴,不需要**报销,属于“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蚌埠地税咨询标题:误餐补助、通讯补助、交通补助税前扣除的最新标准? 2013.12.13http://www.ahbb-l-tax.gov.cn/bengbu/bsfw/rxpt/zxjd/1386708584176858.htm咨询内容:老师,您好!请赐教:误餐补助、通讯补助、交通补助税前扣除的最新标准?回复内容:网友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也就是说,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一些企业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或借此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借“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应该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企业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我省未制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因此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通讯费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3、企业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企业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部门:蚌埠市地税局 答复时间:2013-12-13 16:06常州地税江苏省常州地税局关于误餐补助的税收问题 2016.7.27 信息来源:江苏省常州地税局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助”支出。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助给企业食堂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该企业处相应的罚款。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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