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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如何开具以及核销流程有网课吗
外经证开具申请1、访问国税网上办税首页,点击进入江苏地税网上办税厅首页,点击涉税申请---证明管理类,输入纳税人税务管理码、密码和验证码后,点击登录系统进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界面;2、点击证明管理---外经证申请;3、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中依次填写:(1)外出经营地名称;(2)经营方式选择建筑安装;(3)申请证明有效期,注意起止时间最长不超过180天;(4)点击劳务地点下方的增加按钮,增加一行应税劳务,填写应税劳务名称、劳务地点、劳务起止期限、合同金额;4、填写申请表完成后,点击窗口左上角申请表旁的附列资料按钮,进行相关资料的上传工作。首先点击上传,随后点击浏览按钮,找到需要上传的电子文件的所在目录,点选文件后,点击打开,确定文件的上传。(注意,上传文件限定为JPG或者PDF格式,且单一文件大小不超过5M),提交文件即可完成资料上传工作。电子文件的获取可以通过相机或者手机拍照以及扫描仪扫描等方式,上传资料的内容包括:合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5、点击暂存成功后,点击提交,填写联系姓名、手机号码,确定即可完成外经证申请。6、在暂存后、未提交之前,如发现申请信息错误可以在网上办税服务厅界面操作处点击修改或删除进行错误信息的修正。二、项目登记申请1、访问江苏地税网上办税首页,点击进入江苏地税网上办税厅首页,点击涉税申请---证明管理类,输入税务管理码、密码和验证码后,点击登录系统进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界面;2、选择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登记(总包),即可打开施工方工程项目登记表(注意会弹出新窗口);3、依次填写申请表:(1)项目名称:按合同上工程名称据实填写(2)项目地址:清河、清浦、开发区、淮安工业园、清浦工业园(3)项目用途:建安(4)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据实填写(5)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合同签订时间依据合同填写(6)项目类型:建筑项目(7)合同金额:依据合同或审计报告填写(8)价款结算方式:按工程进度收款,并在后面横线上填写收款进度;或者选择一次性收款并填写收款时间(9)是否外来施工单位:选择否(10)填写建设方名称、注册地址。注意税务管理码、纳税人识别号、规划许可证号可以不填写(11)选择工程所在地:如淮安市--开发区--开发区区直(12)受理机关:选择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靠前分局(13)填写填报人姓名4、填写申请表完成后,点击窗口左上角申请表旁的附列资料,进行相关资料的上传工作。首先点击上传,随后点击浏览按钮,找到电子文件的所在目录,点选文件后,点击打开,确定文件的上传。(注意,上传文件限定为JPG或者PDF格式,且单一文件大小不超过5M),提交文件即可完成资料上传工作。电子文件的获取可以通过相机或者手机拍照以及扫描仪扫描等方式,上传资料的内容包括:合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需提供施工许可证和中标通知书。点击暂存后填写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点击提交即可完成项目登记申请。5、在项目登记申请完成后,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通过,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施工方项目编号的查询。具体方式如下:登陆江苏地税网上办税厅首页,点击涉税申请进入办税服务厅界面,点击操作处的查看,即可查询到施工方项目编号;6、建筑业分包登记:在总包登记完成后,分包方选择施工方项目登记(分包), 需输入(录入)总包方施工项目编号,其余步骤同总包登记,即可完成分包登记。外经证报验需要的资料:外经证甲方介绍信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印花税缴纳凭证复印件经办人***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外经证办理要求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核销纳税人办理期限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应在其经营活动结束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后10日内,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省外已到期或已开完票的外经证需到地税办理注销(带外经证、开具的**及完 税凭证复印件) ,省内外经证开完票时直接在工程所在地注销 外经证期限:省内无限制,省外不超过 180 天不跨年。外经证交完税核销所需资料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一)提供资料:1. 已完成外出经营的,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 未完成外出经营的,持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所有联次。3. 实际没有外出经营的,持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所有联次,以及纳税人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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