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辽宁大连“五七家属工”也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我们的城市里,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上世纪60至80年代末在大连市各类行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创办的集体性质企业从事生产自救、辅助性生产岗位工作,但未取得正式职工身份(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被称为“五七家属工”。这些人因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成难题。5月10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传来好消息:目前,大连市已全面开展“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五七家属工”本人及企业、行业企业或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成缴费的,从审批之日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统一按518元确定,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上世纪60至80年代末曾在市内国有或集体企业中累计工作满三年以上,未取得正式企业职工身份,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大连市城镇常住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有资格参保缴费。户籍迁出大连市的“五七家属工”,在迁出时已达到或超过此次规定参保年龄的,可纳入参保范围;在迁出时未达到此次规定参保年龄的,不纳入参保范围。“五七家属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原所在企业单位共同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五七家属工”,参保时按不同年龄计算确定一次性缴费额。即:年满75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费1万元。75周岁以下人员,在缴纳1万元的基础上,按本人年龄与75周岁之差,每相差1个月(不足1个月时间,按1个月计算)加缴125元。企业缴费部分,“五七家属工”原所在企业、行业企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个人缴费额的40%计算,需一次性缴纳。地方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确无能力或因企业转制、关闭、破产等原因失去缴费条件的,由原企业所在地同级***妥善处理。
目前该参保工作处于初步审核认定阶段。符合参保条件人员,需提供本人《居民***》原件的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本人页复印件,能够证明本人工作经历的原始证明材料等,向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然后再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原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五七家属工”有多个单位工作经历的,原则上由其最后一个企业单位申报。原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存在的,应由原单位主管部门申报。
“‘五七家属工’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随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而调整,但作为特殊群体单独制定调整政策,具体调整办法和增加的标准由省制定。”受访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五七家属工”在享受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不发给一次性遗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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