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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解读放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网络转载 2024-11-06 11:30:47

2015年10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详细介绍了进一步完善并且适当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答记者问。

早前会议——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概述(图示)

1、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王建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除了当期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之外,还可以加计扣除50%,这个加计50%就是说当期的费用100%可以扣,另外再多扣50%。所以我们是按照150%的比例实行扣除。

这个政策力度,从税法上直接做出规定,而且是150%的比例,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起来,这个比例已经较高。近两年,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国家为了推动企业的持续研发活动,也在逐步地完善政策,有的国家在逐步地提高比例,有的国家的比例比我们国家还要高一些。我们150%的水平总体上在全世界的水平仍是比较高的。

2008年实施了这个政策,应该说在过去几年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科技部发布过一个数据,2013年全国研发费用占GDP的比重达到2%的水平,全国的比重到2%这个比例,在我们国家来讲,相对于原来的水平已经是增长得比较快了。当然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研发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2、为何要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王建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是政策口径还不完全适应企业推动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另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管理和审查程序上,相对比较复杂一些。因此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又需要推动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完善加计扣除政策,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一个正向的激励作用。企业的研发投入越多,得到的税收优惠就越多,对于推动企业结构转型必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3、调整主要体现在哪五方面?

王建凡:一是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这次政策调整,我们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反列举,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除了规定那些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这就是说,从操作上包括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原来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等。这导致了一些研发活动包括企业共同承担的一些研发活动,不能完整的计入到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这次政策调整,我们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是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就不符合条件。这次政策调整,我们只是要求是在现有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帐,辅助帐比专用帐简化得多,这样对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化。

四是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可能有一些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在进行核算的时候,发现这些活动是可以列入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三年。这个政策的尺度又变宽了。

五是减少审核的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时候,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的难度也增加了,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很完整的提供这些证据的,不能完整提供就不能够享受。现在我们对这些措施也做了改进,调整后的程序是,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你都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说我要查证的时候你再给我提供。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一些异议的话,也不是说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来给你鉴定,而是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在享受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

4、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鼓励创新方面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王建凡:靠前,我们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一项很吸引人眼球的政策,就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我们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一套认定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是由科技部牵头在操作,这个办法的核心就是要求企业必须要在持续的研发活动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我们对企业分成几档,规模最大的企业至少它的研发比例要达到3%,中等规模、小规模的企业也分别要达到4%和6%。而且我们指的是持续的研发活动,不是今年一年达到了就可以享受,要连续三年研发强度都要到这个水平。我们的法定税率是25%,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意味着你这个企业当年就可以按照15%的税率来享受,所以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实质上是体现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

第二,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一方面我们在流转税政策上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我们习惯是称为“四技”业务,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技术转让,500万元以内的免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税。

第三,对鼓励中小企业创新方面还有特殊政策。一个是对创业投资企业,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税所得额。另外,对大学科技园、孵化器还给予了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还有,就是对科研机构进口科研仪器方面,有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一些政策。

第四,我们还在现有税法规定政策基础上,通过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别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一些支持企业研发和创新活动方面的税收政策试点。原来没有的政策可以在这些地方开展试点,原来已有的政策在这些地方通过试点进行改良,然后取得经验以后再推广到全国。这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时还决定,把在中关村和其他几个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两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两项个人所得税政策,都是和创新有关的,同时推广到全国。加上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那些持续开展创新活动、研发强度高的企业,是很大的利好。

下一步,我们除了把国务院已经决定的两项政策尽快落实到位之外,刚才提到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还会要有进一步的完善,科技部正在牵头做。另外,我们还要研究对天使投资、支持初创期创新活动的政策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加大对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可以说在税收支持创新的方面,我们的工作是没有止境的,我们要不断地推动这些政策的实施,同时还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这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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