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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回扣、佣金的税务处理技巧

网络转载 2024-11-06 11:35:59

  1、与销售回扣有关的几个概念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

  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有密切的联系。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暗扣支出。销售回扣包括暗扣支出和明扣支出。

  2、销售回扣的税务处理技巧

  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是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显然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

  明扣支出的税前扣除须符合相关税收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销售佣金的界定

  ①销售佣金的定义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②佣金与回扣的区别

  佣金与回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如保险营销员推销保险所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因为中间人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劳务,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③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进行的。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在出口**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根据出口**所列货款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4.销售佣金和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销售佣金和手续费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①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可以看出,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佣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佣金,应按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②佣金的规定只是对外部的有资格进行中介服务的公司以及个人才适用佣金,需要提供合法依据,就是要中介公司的**或者个人部分由税务机关代开的**的才可以作为佣金入帐抵扣。

  ③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得到的报酬,属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纳税款由取得佣金的个人缴纳,企业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5.销售佣金和手续费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务处理进行了以下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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